共建绿色丝绸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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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绿色丝绸之路
2023-08-08 05:42:00
10年来,“一带一路”倡议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已同分布于非洲、亚洲、欧洲、大洋洲、南美洲、北美洲的152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由于“一带一路”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处于气候地质变化敏感地带,自然环境复杂,生态环境多样,让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新征程上,基于ESG(环境、社会、治理)投资理念和绩效标准,是共建绿色丝绸之路的重要抓手。

  挑战
  20世纪90年代,社会责任投资开始由道德伦理层面转向投资策略层面。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里约热内卢的地球峰会上倡议将ESG因素纳入决策过程,发挥金融的力量促进可持续发展。1997年,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成立,其发布的相关准则成为广泛采用的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标准之一。
  2004年,联合国提出ESG作为实现“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支持框架。2006年,责任投资原则组织(PRI)在联合国支持下成立,为广大投资机构建立了ESG投资的六大基本原则与框架。近几年来,ESG投资理念开始在全球资产管理中快速发展。
  目前,ESG投资在海外的发展相对成熟。其中,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ESG投资规模增长较快。2020年,美国首次超越欧洲,位居全球可持续投资规模首位。相较于海外ESG投资浪潮,中国ESG投资概念仍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21年9月,中国有146家机构成为PRI签署成员;同期,美国的PRI成员超过2000家。
  近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贸易投资规模稳步扩大。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2年,相关货物贸易额从1.04万亿美元扩大到2.07万亿美元,双向投资额累计超过2700亿美元。新形势下,绿色低碳发展是共建“一带一路”的一大核心诉求。为此,中国政府提出绿色“一带一路”概念,并发布多项指导意见。
  2017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外交部、商务部等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2021年,生态环境部等在《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中,明确要求“防范生态环境风险”“鼓励企业采用国际组织或多边机构通行标准或中国标准开展投资合作活动”。202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共同发布《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规范企业境外环境行为”“完善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控支撑保障”。
  2023年,中国积极推动建立共建“一带一路”绿色低碳发展合作机制,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署《关于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谅解备忘录》,与31个共建国家共同发起“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与32个共建国家共同建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要求“对于东道国(地区)没有相关标准或标准要求偏低的,在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更严格标准”。
  但也要看到,“一带一路”海外投资项目尚面临一些难啃的“硬骨头”,制约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一是政府监管相对薄弱。从政府监管和服务的角度来看,相关政府部门对海外投资基本上采取的是项目审批制度,对投资后的监管、跟踪、统计、分析等管理服务功能薄弱,缺乏对海外中资企业环境合规的指导,更缺乏从全流程对海外中资企业合规的监管机制等。
  二是不少企业对国际、投资国的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不了解。由于缺乏海外投资的环保和环境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很多境外投资企业对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环保政策规定了解得不够充分,从而导致应对海外投资风险的管控能力较差,极大地制约了境外投资企业的海外竞争力。
  三是投资项目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升。由于境外投资存在多头管理、总体战略规划不清晰等问题,公司本部又缺乏ESG理念和环保风险控制制度,使得企业面临“难走出去”和“盲目走出去”的风险。特别是,不仅缺乏对绿色“一带一路”投资前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预警(环境尽职调查),也缺乏对投资过程中环境、社会、生态问题的有效管控以及投资后的可持续发展、ESG风险管控,最后导致相关投资项目不得不停工或中止。
  策略
  共建绿色丝绸之路,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是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载体。新征程上,共建绿色丝绸之路取得积极进展,理念引领要不断增强,交流机制要不断完善,务实合作要不断深化。
  第一,完善对“一带一路”投资项目的环境合规监管机制,建立全流程ESG监管的指标体系,以提升“走出去”企业的国际名誉与商业表现力。
  海外资源项目ESG管理的关键一步,是开展符合相关要求的环境社会影响评价(ESIA)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社会管理计划(ESMP)。在具体的体系建设过程中,建议参考力拓、必和必拓、英美资源、淡水河谷等企业的ESG管理体系,设立可持续发展框架,重点关注“负责任的消费和生产”“体面的工作和经济增长”。
  第二,参考“赤道原则”和“IFC标准”,投资前对项目种类进行分类管理。
  依据“赤道原则”分类,A类项目是指对环境和社会有潜在重大不利并/或涉及多样的、不可逆的或前所未有的影响;B类项目是指该影响较小,且大部分可逆并易于通过减缓措施加以解决;C类项目则是指该影响轻微或无不利风险。
  对于环境影响大的A类影响项目,可重点采取精准ESG管控措施;对于B类、C类等项目,建议遵循“一项一定”方案,依据潜在的环境影响,与所在东道国的环境体系的法律法规,在项目进行前期对环境监管手段与方法进行商议。
  第三,依据投融资金额进行投资中后期的分类监管,重点关注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海外项目。
  投资方为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建议参照国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对负责项目进行抽查式长期督察。对于不合规项目企业,可由国资委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并处以相关处罚。
  投资方为私有企业,建议制定管理制度,委托合格第三方机构进行一年两次的环境合规审计。对于不合规项目或企业,可通过企业信用、绿色金融等手段,处罚境内控股或关联公司。
  第四,通过建立内部审计、独立第三方审计和ESG委员会,设立多层级的ESG保全机制,确保ESG合规管理得到执行。
  相关保全机制包括,ESG或可持续发展部门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定期(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对ESG管理要点进行内部评估和审核,并提出整改和提升意见;ESG委员会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公司,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行定期(如每半年)的ESG外部评估和审核,提供审核报告、整改措施和行动方案建议。
  对于有争议的审计结果,有必要上升到ESG或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进行裁决。ESG或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领导项目的ESG合规管理,定期召开可持续发展会议(如每季度)就外部审核意见进行讨论与裁决,与重要利益相关方进行绩效沟通等。
  第五,建立及时、透明、系统的ESG披露系统。
  中国企业“走出去”应该改变以往披露不及时,遇到争议不回答、不出面澄清、不接受采访的做法,积极通过相关政府网站、东道国网站、社交媒体平台,采用专业的、人性化的方式,生动讲述“一带一路”项目,并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方向,回应利益相关方的关切。
  此外,通过举办研讨会、专题会,如生物多样性专题NGO研讨会,进行系统的信息披露,是很多跨国公司通行的有效披露信息与沟通资讯的途径,实践证明,相关措施有利于彰显企业创造的经济、社会、环境综合价值,助力打造负责任的公司形象。
  (作者为上海绿然环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大学湖州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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